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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年以後⋯⋯

為甚麼還要再遇見?簡直是被伏擊了!只是聽個講座,完場竟然見到他在門口等着。

說要跟我說話。

我也是一直想跟他和解,說我原諒了他對我們友情的背叛,所以答應了。

誰知,兩個小時下來,竟然是說他沒有做錯任何事,控訴我對他行「私刑」,行教會才可行使的 ex-communication !說我不可以拒絕他想跟我聯絡的權利!

甚麼時候開始,絕交是一項要經過對方批准的行為?

甚麼時候開始,一個人可以全無愧疚地利用另外一個人去完謊?

甚麼時候開始,別人一定要接受他的喜歡?

我,非常,無言。

似乎,他活在一個完全脫離常理的世界,無法溝通。

而我,拒絕再給他機會拉我進他的泥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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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亞黛兒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